【超49噸就算超載!】交通部出臺新規
為加強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,保障公路設施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,交通運輸部起草了《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》(征求意見稿),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
六軸以上車輛,超過49噸算超載。
關于新規,作為卡車司機你怎么看?
根據《規定》中的第一章第三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,以下任何一種情形都屬于超載超限范疇: (一)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米; (二)車貨總寬度超過2.55米; (三)車貨總長度超過18.1米; (四)二軸貨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18000千克; (五)三軸貨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5000千克;三軸汽車列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7000千克; (六)四軸貨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1000千克;四軸汽車列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6000千克; (七)五軸汽車列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3000千克; (八)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9000千克。 《規定》中也提到,“符合《道路車輛外廓尺寸、軸荷及質量限值》(GB1589)規定的冷藏車、汽車列車、安裝空氣懸架的車輛,以及專用作業車,不認定為超限運輸車輛。”
各位卡友們,關于新政策,你怎么看?
《規定》第四章“法律責任”中做了十分明確的規定:
“車輛違法超限運輸的,由公路管理機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、情節和危害程度,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:
(一)違反第一至三項的處罰規定
高度——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;
寬度——車貨的總寬度,
長度——車貨的總長度。
(二)違反第四至八項的處罰規定
1、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,但未超過1000千克的,進行警告;
2、超過1000千克的,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,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。
(三)多項違法行為處罰規定
有前款所列多項違法行為的,相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應當累計,但累計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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